一、合同解释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民法典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四)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二、西藏旅游种类?
西藏旅游景点有两种划分方式,一是按照西藏的七个地域划分,二是按照景点类型划分。
1、按地域划分
西藏自治区设有一个地级市和6个地区,他们分别是:拉萨(地级市)、阿里、日喀则、林芝、山南、昌都、那曲。所以,我们就把西藏旅游景点按地域分为拉萨景点、阿里景点、日喀则景点、林芝景点、山南景点、昌都景点和那曲景点。
拉萨景点:拉萨主要景点有①布达拉宫、②大昭寺、③八角街、④小昭寺
林芝景点:林芝主要景点有①巴松错、②南迦巴瓦峰、③雅鲁藏布大峡谷、④林芝桃花
日喀则景点:日喀则主要景点有①扎什伦布寺、②白居寺、③珠穆朗玛峰、④卡若拉冰川
山南景点: 山南主要景点有①羊卓雍错、②拉姆拉错、③桑耶寺、④雍布拉康
昌都景点:昌都主要景点有①然乌湖、②卡若遗址、③东达山、④来古冰川
那曲景点:那曲主要景点有①纳木措、②念青唐古拉山、③当惹雍错、④羌塘自然保护区
阿里景点: 阿里主要景点有①狮泉河、②玛旁雍错、③冈仁波齐、④札达土林
2、按景点类型划分
西藏自治区地域辽阔,地貌壮观、资源丰富,以其雄伟壮观、神奇瑰丽的自然风光而闻名于世。自古以来,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西藏旅游景点若要按其类型划分,大致可分为高山、湖泊、寺庙和古迹四大类。
高山类
西藏自治区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青藏高原的主体部分,有着"世界屋脊之称。地貌基本上可分为极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六种类型,而海拔8844.43米的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玛峰就在其中。那么。西藏有哪些山峰呢?
湖泊类
西藏可以说是国际河流分布最多的一个中国省区,其域内的纳木错、色林错、雅鲁藏布江(西藏第一大河)等,都是很著名的水文景观,尤其是在阿里大北线,一措再措的风光让无数人为之倾倒。那么,西藏著名的湖泊景点有哪些?
寺庙类
西藏藏传佛教(即喇嘛教)是传入西藏的佛教分支,在西藏以及现在距离西藏较近的地区比较流行。而藏传佛教比较著名的寺院都聚集在西藏地区,例如山南的桑耶寺,拉萨的大昭寺、小昭寺,阿里的托林寺等,还有其他大大小小的寺庙。那么,西藏的寺庙有哪些呢?
古迹类
西藏名胜古迹众多,目前,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251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9处。其中也包括很多寺庙,例如山南昌珠寺等,除去这些已知非常出名的寺庙,古迹类景点要数布达拉宫、雍布拉康、古格王朝遗址、藏王墓等等。
三、旅游包车合同?
没有必要,自己找车,就可以和旅行社商量,或者找客运公司,没有签合同的,呵呵,合法权益不是体现在这方面,你们只不过是想租车而已,谁会跟你们签这个合同的,顶多是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生效,而协议是双方协商。
所以,你们只要找个客车或租车就可以了,注意安全就好了,如果实在想去玩,又有保障,你们可以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旅行社会给你们提供保险的,人身保险20元一个人。所以现在旅游行业都是这样提供保障,而你们租一辆公交车,你想想谁会签合同呢?协议都不能签。何况是合同呢。找旅行社最好!其实找台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那么麻烦的。四、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五、旅游有哪些种类?
1、自助旅游
自助旅游是跟跟团游截然不同的一种形式。自助旅游全程是由自己制定行程,自己解决旅途中的意外,自己选择旅行途中的住宿、餐饮。也就是任何的事情都需要自己操心。
2、跟团旅游
跟团旅游即是参加旅行团的旅行,这种好处就是不需要自己操心,行程全都由旅行社安排,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也不需要害怕紧张,因为会有导游在你身边,给你讲解,告诉你这个地方的知识和故事。
3、旅居
旅居跟自助旅游和跟团旅游都不同,相对于那两种形式的旅游,旅居更侧重于居住,是在一个地方长久地待着,这种的体验是很深刻的,比自助旅游和跟团旅游加起来都要深刻。因为旅居是深入了解一座城市,与这座城市联结。
六、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七、创业合同有哪些种类?
法定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以上19种在《民法典》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八、旅游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类型,不属于15种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5种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九、旅游消费的种类?
分为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两种。
物质消费,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如客房用品、食物、饮料和购买的纪念品、日用品等实物资料。精神消费,是指供旅游者观赏、娱乐的山水名胜、文物古迹、古今文化、民俗风情等精神产品,还包括在旅游活动的各环节中所享受到的一切服务性的精神产品。
这一分类也具有相对性,物质消费如达到了旅游者的满足,旅游者在精神上会感愉快;精神消费虽主要是满足旅游者的精神需要,但其中不少是以物质形态而存在的。
十、体育旅游设施种类?
包括乒乓球室、多功能房、器械健身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