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执法专项整治方案?

一、逐利执法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2003年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二、旅游运输执法程序?

(一)旅游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二)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罚款数额。(四)旅游执法人员当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必须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给予较大数的罚款,较重处罚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的,依法立案、公开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汇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五)填写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并交付当事人一份。(六)《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挂号邮寄转送上级主管部门等形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后60天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人单位、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七)《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卫生监督执法改革方案?

答:1、卫生监督局保留现状:这一点是不可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以县区为主,县区不允许成立“事业局”,而且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经结束,并没有卫生监督局一说。

2、保留卫生监督机构,成为纯事业单位:这一点也是不可能的。行政执法职能是行政类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允许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类职能。同时,机构改革后,也不允许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不能向事业单位授权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因此,保留事业单位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不足,可能性基本没有。

3、成立了五领域综合执法队伍一样的参公事业单位:这一点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五领域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已经执行半多年,其他领域执法机构改革一直未见动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且只有一年的时间了,如果此类政策能出台,早就已经出台实施了,因而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了。

4、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将卫生监督列为其中的一个内设机构。事实上,确实有市县成立综合执法局,承担所有的行政执法职能,但未成立的地区,想在党政机构限额之外,在五领域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再成立综合执法局,显然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5、成为卫计局的内设机构,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相信这一方式,将成为最为可能的改革方式。即使已经成立的五领域执法机构,也是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党政机关“三定方案”出台之际,也是将执法监督职能包含在内,因而由局机关执法,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四、河北应急执法改革方案?

一是落实厅领导对监察执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厅领导提出了“执法工作要有新气象、新状态、取得新业绩”要求,为此我们谋划提出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活动。

二是有力推进当前重点工作末端落实的需要。为推进《河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冀安委〔2020〕4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8〕第2号)的末端落实,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有效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各级执法人员都应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始终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力争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确保行政复议“零撤销”、行政诉讼“零败诉”,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效能。

四是提升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办案效率的需要。当前执法人员中专业人员占比较低,缺乏系统性培训,多数执法人员执法 “摸着石头过河”,难于抓住事故隐患的本质问题,执法效率和质量不够高,且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执法权威性。同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对科技执法、智慧执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效能。

五、乡镇综合执法培训方案?

为了切实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和推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三、培训内容和步骤

四、培训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提升培训效果

3、加强考核督查

五、注意事项

六、执法全流程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是贯彻公安厅党委“三化一高”新理念新标准新要求的重要抓手,现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支队各部门要对照上级公安机关各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定位,加强协调配合,将这项工作纳入“三化一高”总体规划,积极推动落实,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保障民警依法履职,贯彻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8]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支队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结合公安交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工作要求,着力打造全面覆盖、有机衔接、闭环管理的执法记录链条,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有效规范执法活动、提升办案效率、保障民警依法履职。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客观原则。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执法办案各领域、各环节进行全程、客观记录,固定案件证据,为证明执法活动合法性提供依据。

2.规范统一原则。规范记录、统一管理、有效整合各类执法记录信息,打破警种界限和系统壁垒,提升执法记录质量和信息采集管理效能。

3.简便高效原则。树立大数据理念,运用新兴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记录工作的科技化、智能化、系统化水平,做到使用简便、快捷高效、服务实战。

二、组织机构:

为统筹推进我市公安交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支队成立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云天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支队党委书记、交管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 郭小兵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政委)

高瑞军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马力民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石中建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李晓东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王境宁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刘 军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王 全 (交管支队党委委员、事故科长)

成 员:各部门、各大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石中建副支队长兼任主任,纪委书记、杨治坪科长、梁治国主任、吴成山科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支队执法记录仪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法制科赵学敏、指挥调度室胡伟勋、杨硕二人、装备科王立新组成。具体负责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督促和工作指导。支队各执法办案部门、涉案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记录方式和记录要求

支队各部门应当树立执法必录意识,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通过文字、图片、视音频记录和信息系统记载等方式,对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特别是对于办案过程中收集、提取、固定证据活动,要严格依法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规范制作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各类笔录和视频资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通过对执法记录信息的关联整合,实现深度应用。

(一)健全完善接报案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有关工作要求,各部门要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统一的接报案、受立案信息系统或者功能模块,严格落实接报案网上登记制度和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即当场接处警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要求,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的执法信息整合贯通。加强对接报案信息的检查监督,防止案件流失、不破不立、网外循环。

(二)全面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按照一线执法单位全覆盖原则,充分配备、全面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切实保障现场执法工作需要。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和《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方案》关于现场执法记录范围和内容的要求,特别是接处警、当场处罚、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辨认指认、交通执法等现场执法活动,必须进行视音频记录。配备信息自动采集设备,完善记录资料管理模块,实现充电、上传、存储一体化、自动化,为办理案件、执法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维护民警权益、舆情引导管控等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三)健全完善办案区使用管理记录。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公法[2013]1102号)和“四个一律”(即所有案件一律在办案区开展工作、进入办案区后一律采集信息、在办案区内一律有人看管、办案一律有录音录像)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办案区视频监控全覆盖、执法活动全记录,特别是对办案区人员出入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安全检查、信息采集、随身物品、涉案财物、活动轨迹等进行准确记录。调研办案区智能化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办案民警违规操作自动预警、嫌疑人活动轨迹自动跟踪、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归集,在对办案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动态监督管控的同时,方便民警办案。

(四)全面落实讯问录音录像要求。依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要求,对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推动对重大案件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讯问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录制内容完整、时间准确、图像清晰、话音清楚,摄录内容与讯问笔录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对讯问场次、讯问过程进行选择性录制等违规情形。

(五)严格涉案财物管理信息记录。落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要求,健全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详细记录涉案财物基本情况、案由、来源、保管状态,保管场所及移交、调用、发还、处置等信息,并与案件信息关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使用公检法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换押式”移交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涉案财物管理信息跨部门流转。

(六)全面深化网上办案。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公法[2014]1493号),进一步完善优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系统使用管理,合理设置网上执法办案和监督流程,全面实现案件信息和主要证据信息网上记载,案件审核审批网上进行,案件卷宗和执法档案网上生成,案件质量网上考核,执法问题网上预警,执法情况网上统计。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案件办理一律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

四、记录资料管理和运用

(一)加强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支队各部门要以警情、案件编号等为主线,整合接处警、现场执法记录、办案区管理、讯问录音录像、涉案财物管理、电子执法档案等各类信息,实现统一管理。打破各类信息系统条块分割,推动各部门业务工作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减轻民警工作负担。支队指挥中心要科学设定系统使用权限,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执法信息安全。

(二)加强深度应用,服务一线执法。支队指挥中心要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方法,对执法信息进行分类别交叉式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发案规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形势等情况,自动生成各类办案统计台账、表格和民警工作台账。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辅助办案功能,实现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罪名和证据指引、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提示、线索比对、案件串并、各类处罚裁量建议等功能,提升执法办案效能。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执法质量。支队法制科要强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监督功能,依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平台开展网上执法巡查、网上执法监督和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监督、全流程控制。对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处理、移送审查起诉等办案重点环节和取证重大瑕疵、超出办理期限、超期羁押等执法问题进行分类统计,为分析研判执法情况提供基础,为领导决策、改进执法、精准培训等工作提供准确参考。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推广铺开。支队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对于规范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服务执法办案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规划。要把执法全流程记录作为法治公安建设重要项目列入工作计划,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牵头人员、岗位职责、进度要求等。支队装备科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从完善系统功能、配齐配优设备等方面入手,推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全面铺开。支队各执法办案部门要细化操作规程,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民警执法记录意识和操作水平。

(二)明确岗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支队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部门是执法记录工作的主体,要完善各执法办案岗位执法记录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记录责任,不断完善各系统平台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对接。支队装备科要加强装备、资金保障,妥善维护、及时更新各类记录设备。支队指挥中心要统一各类执法记录资料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推动实现数据资源关联共享。支队法制科要强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完善和使用管理,创新配套执法管理系统和方法,以执法记录信息为载体,在案件审核、执法监督中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和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加强对相关部门、岗位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各类执法记录方式的操作规范。

(三)强化督导考核,切实抓好落实.支队要将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的覆盖范围、记录质量、资料管理、深度应用等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并适当增加权重,督促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支队政治处、纪委督察、法制科、事故科等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执法瑕疵,推动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质量不断提升。

七、企业应对市场执法检查方案?

一、查验执法证件和身份

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是其能否调查取证的前提。

查验执法证时,注意查看并记住姓名、照片、工作单位以及执法证的有效期等信息(记载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上)。同时,请注意,执法证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若未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该执法证则属于无效证件。

若发现执法人员所持的执法证无效,或者执法人员与执法证载明的人员不一致,或者执法证超出有效期等情形的,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二、了解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

需要了解的是,前往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工商部门应当是有权管辖的工商部门,否则公司有权予以拒绝配合调查。

工商部门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应当是:1、违法行为发生在其辖区范围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除外);或者2、上级工商部门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给该工商部门管辖;或者3、上级工商部门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中指定该工商部门管辖;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形,均需要违法行为发生于该工商部门或上级工商部门的辖区范围内。因此,在接受调查之前,可以向执法人员了解,其就发生于何地的何种违法行为对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公司是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接受调查,还是作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配合调查。

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告知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其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

三、了解工商部门是否遵循了合法的调查取证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如下的主要程序:

1、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之后。实际操作中,很多工商部门是未立案先调查,在取得了所需的证据后再行立案,采取补签立案文件的方式完善程序。

2、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为两人同行,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如果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是按照上述程序,公司有权拒绝配合其调查取证。此外,对于工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采取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查封或扣押等措施的,另有其他程序性的要求,具体可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此不一一详述。

四、是否必须即时向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提供其要求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是非常严肃并且态度是比较坚决(乃至强硬)的,要求当场查阅所需的材料或者要求公司当场提供所需的材料,造成一种必须按照其要求行事的情势。实际上,根据行政调查是否存在实效保证手段为标准,行政调查分为任意性调查和强制性调查。任意性调查,是指法律上没有提供保证手段,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实施,完全依赖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才能进行的调查。强制性调查,是指相对人承担必须接受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调查,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力保证行政调查的实施。

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就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事宜,均没有关于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即该等调查取证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涉及到反垄断、产品质量、商标、食品安全、传销、直销、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时,如果拒绝配合调查,工商部门将有可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核实了工商部门有权调查取证并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特定的情形不能即时提供其所需的材料的,亦可向工商部门进行说明,要求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材料。此外,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应任意问询和索要材料,其要求应当亦仅限于与工商部门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有关,且该等“有关”应当是“直接相关”。

五、《询问通知书》只是一种办案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在公司拒绝即时提供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后,执法人员可能会出具一份《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指派人员在其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问询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询问通知书》的原始法律依据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但是该细则已经在2008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尽管如此,该通知书作为工商部门的办案文书被沿用下来。目前,工商部门认为出具该通知书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但是,稍加注意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的该款规定并没有授予工商部门要求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前往其指定地点“交代问题”的权力。归结言之,《询问通知书》只是工商部门为了调查取证目的而自制使用的办案文书,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会将当事人是否依据《询问通知书》行事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尽管我们认为工商部门如此行事存在违法嫌疑,但是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商业利益的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根据《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适当配合。

六、慎重审核和签署询问或调查笔录

工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签字或盖章确认。此时,应当详细审核笔录内容与所述内容、事实是否相符;若有任何不符之处或者模糊之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切不可盲目签字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一旦不利于公司的现场笔录被签字或盖章确认,之后将很难有机会推翻该等笔录记载的内容,无法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七、应对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的主要原则

工商部门在实际的调查取证时,往往不会告知其真实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执法策略(譬如强硬态度、任意索要财务和交易资料、不达目的不离开现场等),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种心理压迫和情势压迫。在此情况下,为了顺利应对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可遵循如下的主要原则:

1、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在遇到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时,不要因为工商部门是公权部门而对其唯唯诺诺,但是亦要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利诱、贿赂等不合法的方式应对工商部门调查取证。

2、在回复工商部门的任何问询或向其提供材料之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示明管辖权和调查取证的依据,并说明其调查取证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明确其要求公司提供的材料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相关性。

3、无论工商部门采取何种策略,均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执法原则。对于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对于其合法、合理的要求,若不能即时予以满足的,可以说明原因,要求给予充分时间予以准备,一般不建议简单、粗暴地直接予以拒绝。

4、回复问询和提供材料应当谨慎配合。对于工商部门的问询回复,以及向其提供的材料,应当仅限于与违法行为有关,避免工商部门“顺藤摸瓜”式、“瞒天过海”式等执法。当然,对于能够提供且无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

由于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的原因和方式各不相同,被调查的公司在执法中所处的当事人的地位、商业利益和考量亦各不相同,故上述一般性的应对方法亦仅供参考。具体到个案,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势予以判断,并运用恰当的应对方法,既尽到配合工商部门的合法、合理的调查取证的义务,又不致因不配合或者过度配合而遭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八、应急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就是建立综合执法常设机构,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等

九、砂石资源联合执法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多,黄砂需求量大,受利益驱动,有些人不顾国家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利用夜晚在水库、河道内非法开采黄砂。

为进一步巩固“非法采砂采石、非法加工石料专项整治活动”治理成果,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势头,切实加强全镇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解决当前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制止乱采乱挖行为,落实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利用,促进采砂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十、综合执法服装配置方案?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含冬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佩戴大号帽徽;女性执法人员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佩戴小号帽徽。

五、佩戴党徽或团徽时应置于胸号正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