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属于我国几级自然保护遗产

一、长白山属于我国几级自然保护遗产

长白山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区, 东经127°40'~128°16',北纬41°35'~42°25'之间的地带。是中、朝两国界山。是图们江、鸭绿江、松花江的三江发源地,国家AAAAA级风景区。闻名中外的美景,一望无际的林海,以及栖息其间的珍禽异兽,使它于1980年列入联合国国际生物圈保护区。 2007年5月8日,长白山景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长白山属于国家一级自然保护遗址,而且也是世界保护遗址。

二、1,长白山自然保护区自什么年代开始?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于1960年4月经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是吉林省乃至整个东北地区的天然生态屏障。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成为世界自然保留地。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2006年评为国家首批“AA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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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浅谈长白山区域生态旅游规划的对策

(一)合理开发作态旅游资源。盘绕建立长白山原始生态旅游区或,依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持续开展、永续应用”的准绳,尽快完成全县旅游资源调查和《旅游开展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白旅游开展目的,搞好《长白山开发详规》长白山山脉等景点旅游规划,合理整合旅游资源,推进长白山区旅游业疾速开展,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全力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坚持文旅互动,深化发掘景区景点,构成长白山生态旅游中心吸收力,积极融入精品旅游建立项目,重点开发原始生态观光、www.homelunwen.com休闲度假、科考探险、体育赛事、温泉洗浴、民族风情等旅游,努力将长白山建立成为新兴的生态风情旅游区。加大景区开发力度,完善长白山区一期开发根底设备和配套设备,加快长白山山脉左近景区”旅游线路建立。积极稳妥的推进旅游根底设备建立,不时改良旅游景区的交通条件、通讯条件,改善旅游环境,开通县城至景区的旅游班车,处理旅游交通问题,进步旅游效率和接待才能。

      (三)积极做好对外宣传促销。认真展开旅游宣传促销,坚持“走进来、引进来”,加大长白山旅游宣传,不时更新旅游宣传册和宣传品;普遍学习和自创各地旅游开展先进经历,加大寻求协作,争取引进有实力的商家,索道、滑雪场等,高尔夫球场精品旅游线路。

四、长白山旅游必备 急!急!急!

长白山上天气多变,多备一套衣物。

登山时请勿穿皮鞋、凉鞋,选择防滑较好、轻便的鞋子。

有高山反映、脑血栓、心脏病及严重气管病者切勿上山。戴伞、帽子等物品,如下雨(或下雪)穿好雨衣。长白山上地势险峻,请您注意安全。

温泉洗浴含硫磺,患有皮肤病者慎用。

上山时请听从导游安排,防止掉队。

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