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文旅部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

2022文旅部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期,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山景区发生舆情事件,天津市蓟州区九山顶自然风景区、山西省吕梁市上林舍生态旅游景区、湖北省恩施州地心谷景区等多家旅游景区出现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反映出个别景区安全防范有漏洞、管理服务不到位。全国旅游景区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切实做好旅游景区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当前,暑期、汛期、旅游高峰期“三期叠加”,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面临较大压力。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暑期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压紧压实旅游景区主体责任。要指导旅游景区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科学性与针对性,有效做好安全防范,切实提升安全管理实效。

二、开展流量监测,强化工作预案。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检索和网络预订平台数据,对旅游景区热点进行分析,及时对流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旅游景区加强提醒。指导旅游景区认真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合理设定接待上限,落实门票预约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制定精准防控配套保障预案,全面做好客流高峰应对。

三、加强隐患排查,保障设施安全。要积极会同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对洪灾风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关键部位开展摸排巡查,消除风险隐患。推动旅游景区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特别要做好玻璃栈道、室内冰雪冰雕等项目的安全管理。警惕旅游景区因设施设备闲置和员工流失带来的运营风险,对重新开放的旅游景区,务必严格检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四、加强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管理。加强安全提示,提醒游客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不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对社会公众开放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广泛开展汛期及暑期旅游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涉旅安全应急知识,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要指导旅游景区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反应和妥善处置。

五、推进复核任务,加强动态管理。2022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A级旅游景区2022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年度复核工作,结合复核工作任务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安全管理,强化高峰期应对。要更好发挥动态管理的警示作用,对问题整改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A级旅游景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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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景点知道有A级,那么B级、C级.....X级、Y级、z级又有哪些昵!

你可以看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旅游景点评级的起点就是A级,直到AAAAA级,没有B级、C级什么的。

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国人都爱争强,有第一争第一,有甲等争甲等,同样有A级就争A级,因此景点也就都是A级,没有B级、C级......!

我想4A就是B级、3A就是C级......吧。

X、Y、Z级,应该没有啦,要有就是- A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