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一、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游客行为管理措施一些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表现出一些不文明行为,不仅对景区资源造成破坏,而且还人人影响了其他游客的旅游体验。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要表现为两大类:一类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乎乱扔废纸、果皮、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叶痰、随地便溺等;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旅游景区的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越位游览,违章拍照,违章采集,违章野炊、露营,随意给动物喂食,袭击动物、捕杀动物等针对游客的此类不文明行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

①游客教育管理方式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景区应通过各种方式对游客进行资源保护的教育,如在景区门票上对重点保护的旅游资源进行介绍,写明游客参观游览景区的注意事项,在异游讲解过程中对游客进行资源保护教育等等。通过这些方式,使游客对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如何保护资源有个较好的认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游客对资源的破坏,尤其是会人人减少游客所造成的无意识破坏。

②行为小范管理方式景区的员工应该通过自己的言行为旅游者起到示范作用,文明礼貌,不乱扔垃圾,不破坏景区的文物及自然旅游资源,为旅游者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黄山环卫人员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了旅游者应该保护环境。黄山之所以卫生保洁好,除了到处都是石砌的垃圾箱外,黄山的环卫人员总是不辞辛劳、默默无闻的跟在游客身后,检拾游客丢下的垃圾。为了检拾游客丢下悬崖、山谷中的包装袋等废弃物,黄山的环卫工人再悬崖上打了130多个吊环,用绳子吊着在悬崖间检拾游客丢下的垃圾,看到这样的情景,还有准会忍心乱扔乱丢呢?这样的行为示范无疑会对游客产生巨人的心灵震撼,促使他们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环境。现在,很多景区在游客管理方而仍然做的不够好,各个景区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游客管理方式,多种方式结合,并且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为我国景区游客管理开辟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以实现我国旅游景区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旅游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

划: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最。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的景物、林木植被、 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向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办法?

1.

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

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3.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管理景区和导游哪个好?

答:首先要看你的个人的情况而定。在旅游景区做工作它的工作有局限性,发展空间不大但工作较稳定,不用考导游证只是在行业培训后便可上岗。

导游在旅游行业中发展空间大、接触社会面广,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一直考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我认为还是导游好。

五、旅游景区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1、自然景观由各级风景管理局管理;

2、文物景观有文物管理局管理;

3、园林类的有园林管理局管理;

4、园林内有古迹文物的,就和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公管;

5、各类展馆由属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

6、涉及文物的各类展馆,要和国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属文物管理局许可和接受监督;

7、博物馆根据规模和内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负责。

六、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签机会,第三次起将扣款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禁代人签到,若有违反,对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屡教不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扣款5元;5—10分钟,扣款10元;11—30分钟,扣款30元;30—60分钟,扣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七、旅游景区票务管理制度?

公 司 制 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 次:1.0 编制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票务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票务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售票员按本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出售。第三条:各景区的门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特色设计,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确认印刷的数量和样式。票务的印制由财务部主管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务印刷手续。第四条:票据印制回来后交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入库,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票据需加盖公司的票务专用章方可使用,无票务专用章的票作废票处理。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申请,经批准核实后,批量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放和造册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票据的领用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指定售票员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领取,票务专管员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它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各景区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每日领取的门票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景区只设日班售票,旅游服务部设日班和中班售票,其余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转到旅游服务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日班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账;中班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第二天上午12点之前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帐。不得隔日或多日一起结算,特殊情况需报财务主管批准。第八条:售票员和业务员当日现金必须在当日直接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凭财务部出纳员出具的收据和票务专管员进行核账。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每日售票登记表》和《每日票务稽核表》交到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管员不定期到各景区售票员处核查票务使用和结余情况,每周汇总票数和财务部出纳进行核对结算,并把每周情况向主管副总汇报。第十条:售票员、业务员、票务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票,如有遗失,按票面总额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各景区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不得多收票款,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以获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旅游服务部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按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协议办理优惠票务;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第十三: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部分)凭本人的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游览。第十四条:任何游客都必须凭票或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各景区。验票员验票时必须一人一票,不得一票多人或无票、无手续放行任何游客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执行。编 制 财 务 部 审 核

八、旅游景区接待管理有哪些服务?

包括:问讯(咨询)、预订、投诉接待、节目预告、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公示、导游讲解以及团队接待、影视播放、自助查询、游客休憩、提供宣传资料(免费阅读和出售两种)、旅游购物(纪念品)服务、电子商务、特殊人群服务设施,此外还有景区全景图、游客数量等信息提示,安全保卫、医疗救护、邮政(投递、邮政纪念服务),有些还有交通车辆售票等服务。

九、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十、旅游景区管理有哪些模式?

现今旅游景区的管理模式大体分为封闭式管理和开放式管理两种。根据景区的特点确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管理手段的实施,以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为发挥以上两种管理模式的优势,规避劣势,第三种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总体开放+点状封闭”。该模式适合于一些大型综合型景区,这种景区除了包括核心景观资源,还包括广大的城镇、村落和山乡环境。也适合古城古镇古村类景区管理,即古城整体上以丰富的文化和业态吸引人,重点文物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

当运用其他方式进行旅游景区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考虑托管方式。为回避某些体制性障碍,可通过景区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旅游景区,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

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旅游景区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景区托管办法。此时景区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

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旅游景区。景区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景区,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景区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当买方主体一时说不准购买目标景区的未来前景,亦或本不想购买目标景区原始产权时,可通过景区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这项投资的风险;

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旅游景区,比如一些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旅游景区,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旅游景区,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旅游景区等。